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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
婚前协议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效力。双方同意协议约定的事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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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这个词,最初还是在新闻之中接触到的,那就是关于西对名人佳侣情人分道扬镳,因为男人违背了婚前协议规定不得不付出巨额的赔偿,虽然女方在婚姻协议之下获得了金钱上的补偿,获得了男人的“负心钱”,但婚姻也随着到手的补偿费而东流而去,成为一摊泡影。诚可见,婚前协议只能保障弱势一方的前提在情变之后有所补偿,但对于婚姻的保全却不能成为救命符。因为无论在任何一种婚前协议的约定之下,两情相悦、相互忠诚、相互扶持、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才是婚姻到老的基础。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怎么样能够使夫妻两个白头到老、甘苦与共,不仅仅在于双方的忠诚度,更重要的在于在生活之中做到宽容与理解,相互之间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执。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总会有因为对一件事的不同看法会发生口角,但融合夫妻关系的诀窍在于,当一火势正胜时,另一火是火上浇油还是想办法去扑灭这场战火;理屈的一方能否做到忍让,能否会因为自己的错做出适度的让步;而在婚姻生活长久之后,如何来调动夫妻双方的新鲜感觉,如何让两个人在乏味的生活中充满年青时的激情,如何巧妙地来赞美对方,使夫妻之间的情感愈久弥新,使自己真正地感受到生活在爱的包围之中,让对方觉得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时不刻地关心着他(她)、想念着他(她),使对方感觉到生活之中的主角就是对方。而双方如何在长久的爱情中做到相互的忠诚,不受到外物的蛊惑而背叛自己所爱的人。这就是生活的责任和对婚姻保持完整的一门学问。虽然,婚前协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到弱势的一方,也能在一定的前提之下使男人因为协议的内容不敢轻易地去出轨或之是背叛情感,但关于爱情的定义在于两情相悦,当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完全失去爱的定义成为陌路之时,约定在此时又能起多大作用呢而在另一方面而言,虽然婚前协议在签定之时,也是对爱情忠贞的一种表现,就是说为了自己喜欢的那个人,无论怎么样的约定都可以,但毕竟不能为给婚姻买下保险,谁都清楚婚姻的主体是在两情相悦的条件之下才能保持长久的。诚如前两天的一则消息中,一位富翁为同一个女人结婚,签下婚姻协议,五年之内双方若离婚,则男人将所有的财产(房子、车子、银行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但由于性格的差异(该富翁没有任何背叛感情的因素),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女方提出了离婚,即便男人苦苦挽留婚姻,女方还是毅然走上法庭,结果婚前协议有效,该男人从富翁一下子成为身无分文的穷光蛋。或许,从此间只能证明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于,婚姻协议能够有效维护女方的权益,但却无法保全婚姻的完整性。保全婚姻完整性在于夫妻双方如何来经营自己的感情,如何在生活中做到相互迁让相互尊重,这才是使婚姻完整的基础;而婚前协议只不过是给弱势的一方提供生计上的保障,给男人以一定行为上的制约,使男人在背叛之时,慎重考虑那一笔巨额的婚姻救赎费,但对于婚姻的现实意义而言,但它却捆不住执意要走的心,诚如新闻事件之中那些明星名人,即便支付巨额的“负心费”,依然无法留下完整的婚姻是一个道理。婚前协议不会成为婚姻完整的救命符,有爱才有未来,这一定律在婚姻中同样适用.
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首先,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最强。如果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前还签订有离婚协议书,而且与备案的不矛盾,则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如果在备案之前有多份离婚协议书,而且之间存有矛盾之处,则最后一份为准。但不能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相冲突。其次,在民政局备案之后,双方又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则以最后签订的为准。相当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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