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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应当提供与损失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损失清单、费用单据、保险单、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如果与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签订的应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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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理陪的情况有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凡是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但以下这些情况,无论是哪家公司都不会理赔: 1、责任免除 保险条款除了写明保险责任外,还会列出责任免除情形。只要出现责任免除情形中的任何一条,保险公司就会拒赔。不同险种和产品的责任免除情形不同,像意外险一般会拒赔酒驾、无证驾驶等导致的意外情况。如果是重疾险,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还是那句话,请亲自确认条款内容。如果实在看不懂,那我也无能为力。 2、等待期出险 健康险一般设有等待期,90天或者180,主要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如果在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会返还保费,但不会赔付保额。 3、未如实告知 未如实告知属于投保人的过失,特别是购买重疾险、医疗险时,保险公司会严格审核。出险后,如查明未如实告知,即使没有超过2年的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 4、其他情况 除了以上情况,还有一些情况比较麻烦,纠纷不断。比如,对保险术语理解存在误差。保险行业对于“意外”、“重疾”等有明确的定义,和我们以为的有出入。比如,很多人认为食物中毒是意外,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只有集体食物中毒才属于“意外”,个人不算。这种情况下,你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答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也不等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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