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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和以前一样享受村里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和村里的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
1、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可以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子女义务教育等待遇; 2、但是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能参与户口所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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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享受的。 村里严重违法的。 中级法院违法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建议村里的婚嫁女联合起来集体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在当地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为“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该村r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与该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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