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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专用的辅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产、供应、服务依法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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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告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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