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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
首先是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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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同一婚姻关系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申请宣告婚姻的,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提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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