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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不能申请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性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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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问题。有权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民法典》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申请宣告婚姻的,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提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配偶是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确认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理由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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