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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差异

2024-11-18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可选的文件。 在我国,公司章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的公司是无法成立的。 除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有合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最常见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只是可选的文件,没有硬性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的事宜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 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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