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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二是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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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因此无须经过对外公示程序,所以股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处理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事项时,理应依据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这是商事外观主义和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因两者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同。我们认为,在“你有我无”的情形之下,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并不会存在冲突的问题;只有在两者均有约定时,才会产生冲突问题。在确定两者的效力适用规则时,应以“内外有别”作为判别标准:在处理股东间权责问题时,如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则应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在公司章程亦有规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判别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股东出资等带有“对外”性质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1、公司章程第x条:“xxxx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占60%;王xx出资200万元,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占40%。”修正为:xxx出资300万元,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占60%;王xx出资200万元,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占40%。 2、公司章程第x条:“公司董事会成员有xxx,xxx,,xxx,三人担任”修正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有王x x、xx x、xxx三人担任。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新股东)
不可以不制定章程,设立公司一定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时设立公司的必要事项,没有公司章程,则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风险提示: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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