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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外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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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作为法律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本案中买卖双方追求的都是经济利益,面对的风险应属于商业风险。其次,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这就意味着,双方对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有预见并且约定了处理的方法。买方主张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显然不符合事实。贷款落空固然会增加买方的困难,但既已预见,且有约定,故该困难不应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遵守。最后,贷款落空并不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以上理由,本案买房贷款落空不属于情势变更,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双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估计你要问的是民间融资的事,我摘一段话给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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