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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权,是指取得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 2、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
1、股东权,是指取得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 2、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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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权,是指取得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 2、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之分。 3、共益权指兼为公司及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议权、表决权、自行召集权、査阅表册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申请特别清算权等。 4、自益权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佘资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多属财产权性质。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参会人员持有的股份数不足一半,则会议的召开就是没有意义的。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纠纷中高发的一类案由。引起该类纠纷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常见于: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股权转让瑕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公司融资以股权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 该类案件主要裁判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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