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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职工代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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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录用部门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员工代表: 一般发生在员工代表大会和员工大会上。 3、使用者代表: 使用者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几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负责。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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