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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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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因此,女方想送养子女的,须征子女生父的同意,生父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 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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