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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行为一般包含以下这些: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医疗过错鉴定的含义 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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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包含医疗过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医务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然后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可以知道,这个未尽到义务的,应当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果医务人员不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而是故意造成的,就不属于医疗过错了,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过错认定步骤是: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关于鉴定费缴纳事项,一般而言,鉴定费由申请人先预交。 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对全部检材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也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一、什么是“过错”目前,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一)主观过错说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又分“希望”和“放任”,“过失”也分“疏忽”与“懈怠”。该说认为,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应受非难和谴责,是因为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的心理动力。所以,致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二)客观过错说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即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违反了有关的注意义务。该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客观过错不区分故意与过失,而表现为违反义务,即对事先义务(注意义务)的违背。(三)主客观结合过错说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二、过错的判定标准实践中,过错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客观说,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是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其评价的标准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所应防止损害之发生的标准判断过错是否成立。三、医疗机构过错的判定标准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代表的是医疗机构。若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行为出现过错,视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所以,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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