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
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专业律师解析近期火热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投资》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加盟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近期在互联网、一些视频软件(比如很火的“抖音”)上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加盟连锁招商项目,很多项目被他们的广告宣传夸赞的前景有多么的美好,盈利有多么的丰厚,还免费进行所谓的开业指导及技术培训。针对这种加盟连锁的宣传广告,想要投资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盲目投资,防止不慎落入加盟连锁的虚假宣传之中,导致经济损失。 以下是如何辨别加盟连锁的骗局(看特许人是否具备以下基础的条件): 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2、特许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连锁加盟的资源。 3、对于特许人是否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验,有无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规划、操作手册及培训力量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5、特许人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几个条件是特许人采取加盟连锁方式进行经营发展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也是加盟人要加入的连锁经营方式之前首先应当调查的背景情况。如果不具备上述几个条件,也就是说特许人不具备进行加盟招商的条件,就有存在欺诈甚至诈骗的嫌疑,加盟人就需要慎重考虑加盟了,如果没有进行仔细审查已经加盟的,且发现并没有特许人承诺的宣传效果,并没有特许人声称的如何如何盈利,加盟人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特许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返还自己的加盟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特许人(加盟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冷静期,据此加盟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加盟费。当然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用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是否进行了技术培训、是否进行了开店选址、是否进行了开业指导、是否进行了实际经营等,具体诉讼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建议找我们专业律师进行依法维权!
特许经营是指投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向经营者许可其商号、商标和服务标志的商业秘密,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边协议或许可和被许可关系。某一个人或集体(受许人)有权使用另一企业(特许人)的商标和运营模式,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了获得这种权利,受许人有义务向特许人支付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定义如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即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可以从定一中得到几点结论:⑴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⑵特许经营模式的两大支柱是授权契约和运营管理。换句话说就是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授权后的规范化运营;⑶特许人和受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⑷授权是特许经营存在的根本前提,没有授权就没有特许经营;⑸受许人获得授权并非无偿,他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并根据合同,在特许人的监督下规范使用;⑹在我国,特许人必须是拥有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经营资源的企业。这是在我国特许人从业资格的最基本资质认定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724人已浏览
1,635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