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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哈尔滨火灾中牺牲的消...
消防员死亡后,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以下赔偿:一、烈士褒扬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二、抚恤金依据《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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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一等功牺牲赔偿给遗属的是一次性抚恤金,金额取决于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工资40个月。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立一等功的,增加25%。相关知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的军人遗属,给予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由于上学没有生活费来源,生前由军人支持的。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了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和调整办法。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公务员去世,社保部门要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一般几千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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