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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委托书编号;(二)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时间;(三)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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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如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托所属鉴定机构按鉴定专业设立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按照鉴定机构的指派对辖区有争议和疑难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设立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公安部鉴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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