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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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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竞争限制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退休后必须遵守约定,劳动者遵守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最长2年)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但是这个条款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具备以下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2、单位应当确实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得将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原则上,通技能且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四、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五、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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