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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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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船舶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一艘船只允许使用一个名字。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名重名或同音。船舶应当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中两舷标明载重线。船型或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船舶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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