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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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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考虑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当双方协商离婚不成,选择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妇女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权属认定,我国一般适用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另外,我国婚姻法还赋予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内甚至婚前财产归属的权利,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婚内曾协商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离婚时原则上就应当遵循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并据此进行分割。当然,双方也有权协商变更原协议条款,变更后,以双方新的协商结果为分割标准。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首先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夫妻自行协商财产的处理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财产会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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