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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确认违法决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违法决定认定其违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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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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