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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住所。三、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申报债权的证据。二,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财产担保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申报时间、开户银行,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四,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后,债权人依通知、公告的要求,持有效的债权证明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由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按债权有无担保分别进行登记。登记债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但是法律还规定,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登记,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下列要求申报: 1、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证明; 3、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四、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明确记载下列事项: 1、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开户银行; 2、申报债权的数额; 3、申报债权的证据; 4、申报的债权的担保情况; 5、申报的具体时间; 6、联系方式; 7、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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