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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去法院起诉原单位补缴社保标准如下: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已经超出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劳动纠纷归口部门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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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原因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实践中做法基本还是比较统一的,一般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相关
对于企业不补交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吗,对于劳动者要求企业给予补缴社保申请赔偿的,法院可以受理。
未缴社保可要求补上,一般应到当地劳动局投诉,并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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