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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产权住房的最新政策,小产权住房不得颁发证书。《意见》建议,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行为,严禁虚假土地登记,未经法律处理,严禁非...
1、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2、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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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点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发出《关于促进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批准而不使用土地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停止各种所有权小的房间。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所有权小的房间。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管理等情况记者招待会上,2012年开始各地土地市场流通标志,流通类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缴纳土地转让金等费用,其生育票不是由国家住宅管理部门发行的,而是由乡政府和村委会发行的,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房,也被称为小产权房。所有权小的房间由于所有权不完善,价格便宜,为了获得这一点,很多购房者选择购买所有权小的房间,根据所有权小的房间的最新政策解读,国土部严禁登记发行证明书。《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认权登记发行的几点意见》日前发表,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几天,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认权登记发行,明确制定了小产权室的最新政策,小产权室不得登记发行。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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