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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一般情况下,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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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是被禁止的,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出卖、抵押、入股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一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这种禁止流转的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宅基地非法交易市场的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混乱;农村居民贷款困难;进城落户的农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困难;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镇居民又无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探讨。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民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为我国目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一种,而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城镇居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居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程序如下: (1)农村居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得在未获批准前擅自使用宅基地。二、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一)、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z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二)、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注销登记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是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a、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b、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c、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4)其他审查事项 5、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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