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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三)...
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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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七)代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二)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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