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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在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了。...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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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主要要件(经批准延长退休的除外)。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就业,但法定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属于法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丧失,双方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有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然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丧失劳动权,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就业劳动,与公务员、保姆等劳动同为广义劳动。此外,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之一,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延长退休年龄除外)不再具备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主要要件。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能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客观上,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风险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续缴,但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续缴。《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未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但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在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减员不在报告内。劳动者退休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金,但同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无论是在社会保险统一还是不统一的地方,这部分劳动者都很难单独征收工伤保险费。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还不清楚。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第一,村办中心是否属于合法用工主体?第二,超过退休年龄的可否认定工伤。关于第一点,只要该中心属于依法成立的,我本人认为是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关于第二点,你可以参考最高法的两个批复看一看是否符合。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答复仅针对离退休人员中现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排除此情形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职业伤害,不宜据此答复作出工伤认定。 2010年3月1 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仅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不论该农民是否领取养老金,也不论现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交了工伤保险费。
超过退休年龄能申请工伤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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