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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督查督办。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卫生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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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三)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四)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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