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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卫生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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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三)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四)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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