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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不在国内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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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包含的信息有: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此外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所需证明文件的,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1)申请书;(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公证事宜询问大使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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