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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2022-10-21
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人员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下列人员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4.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5.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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