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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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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一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如下: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不能;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的当事人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这样做;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上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上诉是两个“现存之诉”的合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现存之诉”与“未来之诉”的合并。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 3、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提起上诉。 4、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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