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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是一种单务法律关系,是双务法律关系。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买卖价款的义务,故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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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而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主体,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内容,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客体。
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目标物。交付目标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品交付由买方实际占有的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转让和占有变更和简单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目标物的所有权,将目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卖方的另一个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缺陷保证义务。卖方对转让的财产承担权利缺陷和物品缺陷的保证义务。 (一)权利缺陷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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