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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买卖关系明显是具备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的,所以买卖关系属于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
买卖合同关系是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所以属于债权关系,但买卖合同关系包括了物权的变更与转移,也是物权的转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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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组织和公民。
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间没有包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的,不难确定销售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证明销售合同的成立:一种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另一种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并被对方接受。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以结算表、收据等价格,对方对文件标的物签收件人的身份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有关证据,是否存在合同 判断同一关系和合同履行的事实。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信件、凭证未记录债权人名称,一方证明销售合同关系,然后主张权利,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销售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已履行,否则信函、凭证可以证明销售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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