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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采用行政管理措施是合法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以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有各地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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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无特殊情况是不可以的,需要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来进行决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对于可以提前复工的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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