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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执行之诉中行使撤销权需要的条件有: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必须是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许可执行之诉中行使撤销权需要的条件有: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必须是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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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为2年,不过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那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即最短2年,最长5年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就会从黑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就是对财产加以改造、毁损、外部的加工变形等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但此处所说的处分仅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因为债务人从事的毁弃等事实行为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所以债权人不能提出撤销。 2、必须是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另一个前提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产生效力,财产已经或者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任意撤销权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直接由赠与人行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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