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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为2年,不过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那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履行有效判决文件规定的义务之前,没有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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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2-5年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严重执行情节或者有多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只要被执行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不是看法院执行多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是有期限的,正常期限是2年,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想提前撤销,那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2、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4、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该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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