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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责任主体是否可以认定

2021-09-28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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