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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主要是: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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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般中止诉讼时需要法定事由才能由法院作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不具备恢复诉讼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恢复诉讼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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