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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025-02-08
破产财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等活動,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 2.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评估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3. 对破产企业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4. 清算费用,具体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以及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5. 清算债务,具体包括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国家税款、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 1.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企业解散、企业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清算。 (1) 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 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 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2. 在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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