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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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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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