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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五类情况,在这五种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1、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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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是有收费的。标准如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支付。《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第二章位于总则篇,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理论上讲,所有案件的管辖都不能违背该章的规定。该章第二节规定了地域管辖,但仔细阅读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只针对审判案件,不针对执行案件。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均有“提起……诉讼”的字样,很明显是针对审判案件,第三十四条没有上述字样,但仍然只针对审判案件,理由是: 1.既然地域管辖既有法定,又可以约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审判案件的法定地域管辖,那么接着应该规定审判案件的约定地域管辖。如果突然把执行案件的管辖纳入该条,会造成法律结构的混乱,不符合立法技术。 2.提起诉讼行为必须要有直接的事实依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都指出了提起诉讼的直接事实依据,例如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共同海损,第三十四条的直接事实依据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本案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其直接事实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不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身。所以,《民事诉讼法》总则不能解决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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