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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即使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仍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交强险无责限额为12100元,其中1000元为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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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互碰自赔”其实是在“无责代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双方事故中的各方均有责的事故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的升级版服务模式。
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赔偿。 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汽车无责交强险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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