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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可以调整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违约金,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劳动合同同业禁止违约金进行调整。同业禁止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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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可以肯定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可以不予理会该无效约定。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在此前提下,对相关案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还是存在模糊的地方,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讨论。 第一种情形,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但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即是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立的规定。 第二种情形,虽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实际上按照不低于司法解释(四)所规定的平均工资的30%或以上标准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请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情形,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劳动者未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尽管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但依据前文所述理由和司法解释(四)的相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由于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也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同时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应予以支持。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可同时请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此种情形,能否支持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
当事人可以调整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违约金,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劳动合同同业禁止违约金进行调整。同业禁止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载明的违反竞业条款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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