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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出轨不属于法定能够离婚的情形,只是属于出轨方的一种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以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增加获得小孩抚养权的机率。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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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在现阶段是无法提出诉讼地。不管是到民政局还是到。二、你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三、二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以判给女方为原则。四、若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有外遇,你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数额不能过高,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三、五万就差不多了。其他的,你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强调一下,你虽然怀孕及哺乳期间没有参工作,但你丈夫挣得收入中你有一半。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其次,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具有出轨行为。那么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是,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对于彩礼,法律并不提倡彩礼,一般依所在地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归属女方家长还是归属女方。由此,彩礼可以说是给女方的。再者,从实际出发,你们抚养这么多年,也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在女方与你们之间也认可,包括男方也是认可你方为父母。本人认为应该归属你们,不应该给付李伟。同时,本身也用于了婚礼,李伟如认为应该给他,公平角度,所有开销应该由他来承担,核算后,他应该补钱,而不是拿钱。 2、扣办酒席与回礼,在现实中很正常,这个开销是肯定的,只是数额多少,没有票据,可以由收钱的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也可以根据所在地办理同类酒席来推断。 3、法律遵循的是事实,而不是考虑坐没坐过牢。 4、李伟的婚姻按现行法律不属于夫妻。不存在离不离婚一说,再者一方死亡,没有任何意义。 5、收养关系需要办理正规收养手续,从事实上来讲,你们和李菊之间,更符合收养,至少从你们彼此的内心认可。 6、同样,没有办理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收养。 7、我认为是否有权属于他的权利,彩礼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是给付给他的。 8、由于没有收养关系,李伟主体不适格,同时彩礼也不存在退还男方父母的问题。 9、李伟起诉索要彩礼,很难得到支持。 10、总结:你们都未办理收养手续,彩礼的归属应结合实际,从公平角度考虑,你们和李菊已经彼此认可父母与女儿的关系,男方的彩礼给付也是很明确给付给你们,也是认可你们的父女关系。应该由你们获得彩礼。同时,彩礼也用于陪嫁与酒席开销,用于了女儿李菊的婚事,彩礼的数额远远低于开销,也不适宜再作所有权的认定与归属。如从公平的角度,李伟认为他应该领取,那么他应该承担开销,倒补开销的钱,同时,还应该承担李丽的债务,修房、养育李菊等等的开销,拆算下来,相信,远远超过那一点点彩礼钱。如李伟诉讼,建议你们积极应诉,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无论从法律和良心,道德出发,法律保护的是善良人的利益,暖的是好心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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