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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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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保密检举人员,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报酬。(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都有检举暴露,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向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举,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2)接受通报的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为检举人保密。保护通报人员首先要严格保密通报人员,不得泄露通报人员姓名、地址、通报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保证财产安全,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违法行为人的侵害。(3)奖励通报立功者。建立检举奖励制度,有利于鼓励举报,帮助执法部门取得确凿的证据,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行为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措施得看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深圳市规定,举报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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