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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发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
按实际情况,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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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制度,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2、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有些地方已在其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比如,有的省规定,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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