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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想状态下,创业公司会经历五个阶段:起始→获得天使投资→获得风险投资(通常不止一轮)→Pre-IPO融资→IPO。通常而言,如能进展到P...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 (1)公平原则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 (2)效率原则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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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一般都是根据投入的份额来分配的,如果投入的不是实物,那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投资者的公认来确认份额这样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比例所具备的发言权来协商,没有什么可比性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协商 天使投资提出一系列相关要求后,公司注册股票数量,内部核算每股价格同时,所有股东的股票只占到总量的75%左右,由于创业公司没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技术做抵押,留出来的25%部分用于以下用途:创始人根据贡献拿到一部分股票作为补偿;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给员工发股票期权;公司重要的成员包括CEO,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几个投资人的股份之和小于公司创始人的,最好不超过30%有一个明确的主导投资人,即他比其他投资人明显大一些,且相信这个项目,愿意持续帮忙 初创公司不建议有太多投资人本来也不需要多少钱,弄那么多人,有两个麻烦:没有人牵头,大家都不会承担这个项目下一轮融资的责任太多天使投资人,会让股权结构显得复杂,会让后续投资者望而生畏——不知道隐藏着什么风险另外,我建议创业者如果认为自己的项目靠谱,不要找所谓的3F,3F是美国的游戏规则,在中国,3F=业外小资本,这意味着他们承担风险、相信愿景的能力比较差 公司估值在风险投资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投资人的投资可获得的股权比例公司估值可分为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二者的关系为: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投资额,而投资人获得的公司股权比例=投资额÷投资后估值
创业企业做分配方案时,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事为大股权分配是分天下的制度设计。但是,大家只有先打下天下,分天下才有意义。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配置应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群策群力把事业做好做大。否则,如果创业企业的事业做不起来,创始股东手里抓着100%的股票也只是一张废纸,甚至是100%的负债和义务。 2.资源配置有人说,创业玩的就是个拼图游戏。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表象,股权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创业企业生存、发展可以对接的各种资源,诸如团队、技术、资本、渠道等。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应有利于拼接利用上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实现财散人聚。 3.控制权主要考虑两方面,即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创业企业实现控制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权控制。但是,创业企业为了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创始团队的股权必然会持续被摊薄。股权被摊薄的情况下,创业企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与牛卡计划(dal-classstrctre)等实现控制权。需要说明的是,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4.股权兑现这主要针对创始团队。比如,某创始股东持有创业企业30%股权,但干满1年就拍屁股离职走人。如果允许这个已离职但不继续对创业企业做贡献的创始股东保留这30%股权,其他留下来继续创业的团队成员吭哧吭哧为他打工,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允。因此,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vesting)与离职时股权的回购制度(redemptionorreprchase)很有必要。
1、利润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实缴比例分配,而不是认缴比例,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当对其余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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