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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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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五)审核财务、账目;(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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