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参加各类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第(一)、(四)项除外。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二)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1人已浏览
2,298人已浏览
1,934人已浏览
5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