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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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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二)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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