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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场受伤后与商场进行索赔时要有理有据,避免发生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场经营者未尽到义务导致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谈判时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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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顾客在商场摔倒的,如果商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顾客在商场专柜受伤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专柜作为购物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在专柜受伤的,如果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有责任对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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